《宜昌市城區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15-08-28 15:12:59 閱讀: 4093
關于印發《宜昌市城區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宜昌高新區管委會,各大中型企業,各大中專學校:
《宜昌市城區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6月20日
宜昌市城區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治飲食業油煙污染,保護和改善城市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飲食業,是指以從事飲食烹飪加工和消費服務經營活動為主的行業。
第四條市環保部門負責對城區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協調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城管執法部門依照《宜昌市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施辦法》的規定,行使飲食業油煙污染行政處罰權。環境監測機構負責按照城管執法部門的要求,對飲食業油煙污染進行監測并提供監測報告。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核發餐飲服務、健康衛生等許可證件,依法查處無證經營等違法行為。
各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以及規劃、工商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舉報。受理投訴或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反饋辦理結果,對查證屬實的,應當對投訴或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飲食業項目,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通過環保部門審批。
未經環保部門審查或審查后未予批準的,飲食業經營場所不得開業。
第七條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業經營者應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進行排污申報,并提供防治油煙污染方面的技術資料。
第八條飲食業經營場所選址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飲食業經營場所選址應符合城鎮規劃、環境功能、飲食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并與周邊市容環境相協調。
(二)涉及將住宅改變為餐飲服務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住宅小區管理規定外,應當經相鄰利害關系人同意。
(三)新建產生油煙的飲食業經營場所邊界與環境敏感目標邊界水平間距不得小于9米。
(四)設有飲食業經營場所的建筑與保護建筑間的距離應按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確定。
第九條飲食業經營者應當按照環境保護部《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的要求,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油煙凈化器,并確保其正常運行。新建、改建、擴建飲食業經營場所的油煙凈化器,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油煙凈化器需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飲食業經營者方可正式營業。
第十條飲食業經營場所油煙排放應當符合國家《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的規定,通過專門的內置或結合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經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并遵循以下規定:
(一)經油煙凈化后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距離不應小于20米;經油煙凈化和除異味處理后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不應小于10米。
(二)飲食業經營場所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時,油煙排放口應高出屋頂;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時,油煙排放口高度應大于15米。
第十一條飲食業經營者應當按規定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他清潔能源,逐步淘汰高污染燃料。
第十二條飲食業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被責令限期改正的飲食業經營者,應當在改正完成后,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對排放油煙進行監測,監測達標后向環保部門申請驗收。
第十三條飲食業經營者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油煙污染防治設施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飲食業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九條的,由環保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飲食業經營者不遵循本市限期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規定的,由環保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令拆除或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十六條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飲食業經營者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各縣市、夷陵區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抄送:市委各部門,宜昌軍分區,各人民團體。
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
部省屬在宜各單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4年6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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