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樓內范圍內有噪音 投訴有法可依
2013-07-25 09:34:56 閱讀: 3177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未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居民樓內的電梯、水泵和變壓器等設備產生的環境噪聲。處理因這類噪聲問題引發的投訴,適用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根據《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隔聲設計質量的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隔聲施工質量的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相關規定,可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此問題,或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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